案情:某健身房以“周年庆折扣”吸引300余名消费者办理万元预付年卡,三个月后突然闭店失联,消费者剩余费用无法退还。最终,消费者集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维权结果:人民法院认定健身房未履行备案及资金存管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退还消费者剩余预付款,并承担每人500元维权合理开支。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依据:关于预付费出现的维权问题近几年一直是消费领域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时办理备案,并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6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恶意逃债”清算义务人等连带担责等预付式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作出统一裁判标准。
维权启示:消费者办卡前可通过商务部门官网查询预付卡企业备案信息,优先选择备案商家,避免一次性充值大额预付款,建议分次充值降低风险;要求商家明确退费规则并加盖公章,口头承诺需录音录像。随着济南“预付宝”正式上线,用创新监管破解预付消费领域卷款跑路、退费难等问题,帮助各行业监管部门搭建提供监管便利、提升监管水平的平台,形成“事前防范+事后惩戒”的双重维权机制。
编辑: 吴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