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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发布日期: 2025-08-07 14:49 信息来源: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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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某某公司负责人杨某为了增加企业进项税少交企业所得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购销合同、虚假资金流转并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经他人(身份未落实)帮助和实际操作,获取了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2340609.8元,税额322842.74元;获取了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3335608.6元,税额383742.57元;获取了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1107406.8元,税额127400.8元。以上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83625.20元,税额833986.11元。其中山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已被认证抵扣,价税合计5676218.40元,税额706585.31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某市公安局移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20年10月,利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所涉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向某市公安局缴纳非法抵扣的税款500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向本院缴纳非法抵扣的税款206585.31元。

被告单位利华某某公司在与开票单位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是利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利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利华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均可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本案所偷逃的税款已被追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同时,被告单位非法抵扣所偷逃的税款及犯罪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予追缴。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被告单位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追缴被告单位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非法抵扣的税款706585.31元,由税务机关上交国库(该款已缴纳至公安机关及本院)。4、追缴被告单位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犯罪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予以没收。

三、案例启示

公司依法、合规建立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向税务机关报税并缴纳税款,若为了增加企业进项税少交企业所得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购销合同、虚假资金流转并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规避、逃避应该缴纳的税款,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公司管理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将会被判处刑罚,单位逃避的税款还应依法被追缴,同时面临大额罚金,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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