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济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网站!
王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持有伪造发票罪
发布日期: 2025-10-14 16:13 信息来源: 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多家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以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和伪造的发票入账等方式,侵吞东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共计人民币6521.65万余元。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多家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5241.13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外汇等,至案发未归还。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多家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108张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伪造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173.85万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伪造和虚开的发票进行平账、以长期股权投资名义套取公司款项购买房产等手段,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财产刑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2、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所侵占公司资金6521.65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将所挪用资金5241.13万元返还原单位。

三、案例启示

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设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公司民事主体资格及财产,均是独立于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公司并非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款机,股东、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应依法获取分红、薪酬等,且不可因一己私利执公司资产而不顾,若因满足个人私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则构成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